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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樓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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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售樓書的重要資料
購買一手物業時,大部分買家都會參考發展商提供的售樓說明書。說明書中有多項有關物業的資料值得特別留意,例如物業的地契年期、公用設施及通道、物業鄰近斜坡的維修責任,以及物業用途等。
上述資料一般都會在售樓說明書中反映,值得準買家留意。不過,請注意售樓說明書並不一定構成發展商的承諾,一切資料應以與發展商簽訂之買賣合約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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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睇再睇 以策萬全
當遇上合適的單位時,如時間許可,準買家應該在不同的時段再次到單位視察,了解景觀、治安、噪音、交通等問題,買樓便更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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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保存睇樓紙
準買家一般在買樓前,大多會透過地產代理視察多項物業以作選擇,有時更會委託一間以上之地產代理提供服務。在此情況下,準買家在每次睇樓後,須小心保存睇樓紙,切勿經不同地產代理視察同一單位,以免有支付雙份佣金的危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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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屋苑車位數目
有車人士或是準備購買車輛的置業人士,在購買物業前,應先了解屋苑的單位數目與車位數目之比例,如車位供求不足,在買樓前應決定是否購入車位,以免造成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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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錯買「凶宅」
買家在選定心儀的物業後,為免不慎購入「凶宅」,建議可先向多間銀行進行估價,如銀行拒絕提供按揭,表示該單位有可能屬於「凶宅」。買家除了向地產代理查詢外,亦應向有關單位的大廈管理處及鄰居等查探。此外,互聯網上亦有一些網頁刊登部份凶宅的資料,買家應盡量作多方面了解,以保障個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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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買入「問題物業」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地產代理需提供最新的查冊,以查閱單位的業主資料及物業涉及的轇轕。在查閱查冊時,買家須留意單位是否屬於「問題物業」,如有否維修令、押記令等,買家應盡量避免購入此類單位,因「問題物業」在申請銀行按揭或日後轉售時,均會較為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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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連租約單位要格外留神
在一般情況下,連租約的單位放盤價較交吉單位為低,因此,大多會吸引一些投資者,或沒有即時住屋需要的買家購買。在選擇連租約單位時,買家必須先清楚了解租約詳情,以及租客的背景,以盡量減低日後未能如期收租或收樓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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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坡及護土牆
購買物業時,不僅要注意心儀單位內的情況和周圍環境,還需要小心觀察附近是否有斜坡。斜坡一方面影響景觀,另一方面可能由附近物業的業主共同擁有,若買入該些物業,可能需要承擔斜坡的維修及保養費用。要了解斜坡的資料,可向地產代理查詢,或瀏覽政府土木工程拓展署網頁:www.cedd.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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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銀主盤」時應注意事項
現時市場上有部由銀行收回拍賣的單位,此類單位就是俗稱的「銀主盤」。
買銀主盤最常遇到的情況,就是賣方在買賣合約上已定明無需對業權問題及物業狀況負上責任。遇到這種情況,買方應在簽約前委託律師審查業權、取得適當法律意見以及詳細檢查物業狀況。
另外,銀主盤買賣合約條款一般包括賣方不負責非法建築及由買方負責解除針對物業之押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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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丁屋」?
新界原居成年男村民(其父系須於1898年時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可以一生一次向政府申請批准,在所屬村內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俗稱「丁屋」。 丁屋一般不得超過3層或高於8.23米(27平方呎),上蓋面積不得超過65.03平方米(700平方呎)。丁屋受補地價及轉讓年限限制,且不時有業權不清的情況,因此銀行處理丁屋按揭時十分審慎。若在違返相關限制的情況下購入丁屋,買家將面對嚴重業權問題。所以,購買丁屋時應咨詢獨立法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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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義」持有的單位
一般而言,購買由個人持有或由公司持有的物業,在手續上是沒有甚麼不同的。但由於可能有公司董事質疑其他董事以不合理價格出售物業,以法律程序收回單位,故為保障起見,買家可要求有關公司以董事會名義,發出授權文件,授權指定董事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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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面積與實用面積有何不同?
購買分層式物業會同時買入物業的一部份業權和使用權。根據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的售樓指引,樓書中披露的建築面積包括單位的實用面積,獲攤分之公用面積及該單位業主所私用的其他面積的總和。 根據香港測量師學會制訂的《量度作業守則》,就牆壁圍封的單位而言,實用面積指單位內的樓面面積(包括任何露台樓面面積),及單位內的內部間牆和支柱,但不包括公用地方的面積,例如樓梯、升降機槽、大堂和公共廁所等。量度樓面面積,須從單位圍牆的外圍邊界量起,用以分隔兩個毗連單位的圍牆,須從該等圍牆的中線量起,倘圍牆緊連公用地方,則緊連公用地方的圍牆的全部厚度亦包括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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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二手居屋需知
買家(綠表)須首先向房委會申請購買資格證明書,而申請者須為合資格人士,如公屋現存租戶。購買資格證明書有效期為6個月,買家必須在有效期內簽訂指定的臨時買賣合約,而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日期建議在21天後,以備有較充足之時間取得提名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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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地產代理「開門七件事」
地產代理在代賣方行事的期間,須管有某些指定資料。有關資料在行內稱為「開門七件事」,要做個精明醒目的消費者,就要知道什麼是「開門七件事」:
1. 物業的現在擁有權﹕亦即誰是業主
2. 物業本身的產權負擔(subsisting encumbrances)的詳情﹕例如銀行按揭、建築命令及「釘契」等
3. 物業的樓面面積
4. 物業的落成年份﹕根據佔用許可證,若設有佔用許可證,合格證明書或不反對入住書
5. 物業用途的限制﹕例如只限用作住宅
6. 有關物業的政府租契或其他租契的未滿年期、期滿是否可以續約﹕以土地註冊處的紀錄為準
7. 物業或物業所屬建築物是否有進行結構上的增建或改建,買家是否要負擔進行改善、補救、修葺或收復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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