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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A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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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手 住 宅 樓 盤 的 資 料 提 供 》 (2005/08)


通 告 編 號 05-04(CR)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最 近 向 會 員 發 佈 一 系 列 新 增 的 指 引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指 引") , 藉 以 加 強 一 手 住 宅 樓 盤 內 部 認 購 的 透 明 度 。 從 業 員 應 注 意 , 根 據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指 引 , 發 展 商 將 於 內 購 前 在 售 樓 處 及 透 過 發 展 商 所 委 託 的 地 產 代 理 向 準 買 家 公 佈 可 供 發 售 的 單 位 及 單 位 售 價 , 另 在 售 樓 處 提 供 樓 盤 售 樓 書 、 大 廈 公 契 草 擬 本 及 政 府 租 契 副 本 , 供 準 買 家 免 費 查 閱 。

有 鑑 於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指 引 , 及 為 保 障 參 與 一 手 樓 盤 內 部 認 購 的 準 買 家 的 利 益 , 從 業 員 應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1. 售 價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規 例 》("常 規 規 例")第 9 (3) 條 規 定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不 得 就 其 以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身 分 代 理 的 住 宅 物 業 , 安 排 或 准 許 以 有 別 於 有 關 的 客 戶 所 指 示 的 價 格 或 租 金 或 條 款 宣 傳 該 住 宅 物 業 。

當 從 業 員 得 到 由 發 展 商 提 供 關 於 可 供 出 售 單 位 資 料 及 單 位 價 目 表 時 , 應 向 準 買 家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或 提 醒 準 買 家 在 簽 訂 任 何 買 賣 協 議 之 前 (包 括 物 業 出 售 及 購 置 合 約 、 臨 時 買 賣 協 議 、 售 樓 意 向 書 等), 可 在 售 樓 處 取 得 該 等 資 料 。

從 業 員 須 留 意 , 如 果 他 們 以 有 別 於 業 主 所 指 示 的 價 格 宣 傳 有 關 物 業 , 將 會 違 反 常 規 規 例 第 9 (3) 條 。

2. 售 樓 書 及 大 廈 公 契 草 擬 本 等

根 據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指 引 , 發 展 商 會 向 準 買 家 提 供 售 樓 書 、 大 廈 公 契 草 擬 本 及 政 府 租 契 , 從 業 員 應 該 建 議 準 買 家 在 簽 訂 任 何 買 賣 協 議 之 前 詳 閱 有 關 文 件 。

假 如 從 業 員 主 動 或 因 應 準 買 家 的 要 求 向 他 們 解 釋 或 介 紹 樓 盤 的 資 料 , 則 從 業 員 必 須 盡 量 小 心 和 盡 一 切 應 盡 的 努 力 ,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準 確 。 如 從 業 員 未 能 遵 守 有 關 規 例 及 上 述 指 引 , 可 遭 受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的 紀 律 處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