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何謂「樓花」? | 
                      
                      
                         | 
                        
                            - 未落成物業;或發展商首次推出發售的樓盤,可由一間律師樓代表買賣雙方
 
                          | 
                      
                      
                        | 2. | 
                        滿意紙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 
                        
                            - 滿意紙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俗稱 CC / Letter of Compliance ,俗稱LC)適用於官批土地,符合政府批地條件後由地政署發出,作用是將土地之 「衡平法權益」 (Equitable Interest) 轉為「實益權益」(Legal Estate) 
 
                          | 
                      
                      
                        | 3. | 
                        入伙紙 (Occupation Permit)  | 
                      
                      
                         | 
                        
                            - 入伙紙 (Occupation Permit , 俗稱OP ) ,樓宇建築完成,經屋宇署驗樓,符合結構安全等規定,便發出入伙紙 
 
                          | 
                      
                      
                        | 4. | 
                        樓花買賣的管制  | 
                      
                      
                         | 
                        4.1 發展商方面
                            
                              
                                |   | 
                                有相當管制,以保障買家,於批地條款中,對發展商有如下管制:  | 
                               
                              
                                |   | 
                                
                                    - 清楚交待面積
 
                                    - 交待完成日期
 
                                    - 儲訂及放訂安排
 
                                    - 轉名費上限
 
                                    - 發售方式等等
 
                                  | 
                               
                             
                            4.2 買家方面  
                            
                              
                                |   | 
                                無甚限制,可自由轉售,但付印花稅的責任仍然保留  | 
                               
                              
                                |   | 
                                註:入伙前不得轉讓限制已撤銷  | 
                               
                              
                                |   | 
                                  | 
                               
                            | 
                      
                      
                        | 5. | 
                        印花稅 | 
                      
                      
                         | 
                        5.1 做樓契前,每次轉讓均須支付一次印花稅  
                                                   5.2 買賣合約後30天內繳付  
                                                   5.3 可延期至樓契後30天內繳付,但不超過3年  
                                                   5.4 延期期間內轉讓,7天內付清印花稅  
                                                   5.5 逾期罰款,最高是印花稅10倍  | 
                      
                      
                        |   | 
                          | 
                      
                      
                        | 6. | 
                        入伙日期 | 
                      
                      
                         | 
                        6.1 「官契」土地樓盤  
                            
                              - 一般是舊樓重建
 
                              - 入伙前需有由屋宇署發出的入伙紙 
 
                註:官契 (Government Lease) 不需要滿意紙  
                             
                              
                            6.2 「官批」土地樓盤  
                             
                            
                              即 conditions (包括賣地、換地及批地官批等) 
                              - 一般是全新地皮 (如填海區、鐵路上蓋等) 
 
                              - 入伙前需有由屋宇署發出的入伙紙及地政署發出的滿意紙
 
                              - 若發展項目龐大,政府將發出臨時入伙紙及售樓同意書 (Consent to Assign)或分期滿意紙 (Phased CC),待整個項目完成後才發正式入伙紙及滿意紙 
 
                              - 一些物業雖入伙多年,仍未有滿意紙,業權仍然是「衡平法」權益,買賣時須於臨約訂明,以免日後爭抝
 
                             
                             | 
                      
                      
                        | 7. | 
                        收樓程序 | 
                      
                      
                         | 
                         
  | 
                      
                      
                        |   | 
                          | 
                      
                      
                        | 8. | 
                        拖延收樓的後果 | 
                      
                      
                         | 
                        
                            - 如未付清樓價,會構成毀約,一般發展商給予21日寬限期,但會罰息 ( 約P+2%),之後發展商會隨時出信殺訂並保留追討差價權利,如已付清樓價只欠雜 費,亦屬毀約,但發展商一般很包容。已做即供買家可趁此時摸出。
 
                          | 
                      
                      
                        | 9. | 
                        入伙日期 | 
                      
                      
                         | 
                        
                            
                              | 9.1 | 
                              即供:簽約後一個月內付清樓價,如須貸款,要簽「樓花按揭」 (俗稱 EM),入伙時再簽「現樓按揭」  | 
                             
                            
                              |   | 
                                | 
                             
                            
                              | 9.2 | 
                              建築期:簽約後付訂金數次,餘款七至八成入伙時付清  | 
                             
                          | 
                      
                      
                        |   | 
                          | 
                      
                      
                        | 10. | 
                        公開抽籤形式購買樓花流程 | 
                      
                      
                         | 
                         
  | 
                      
                      
                        |   | 
                          | 
                      
                      
                        | 11. | 
                        買家應付費用(隨樓價外)   | 
                      
                      
                         | 
                        
                            
                              | 11.1 | 
                              買賣合約律師費  | 
                             
                            
                              | 11.2 | 
                              買賣契律師費 | 
                             
                            
                              | 11.3 | 
                              按揭契律師費 | 
                             
                            
                              | 11.4 | 
                              印花稅 | 
                             
                            
                              | 11.5 | 
                              圖則費、公契費、全套樓契之律師費 ( 須注意舊樓重建的樓契會較新批地皮的樓契貴上好幾倍,應事先問明發展商費用若干,以免入伙時大失預算 )  | 
                             
                            
                              | 11.6 | 
                              上期管理費、管理費按金、公共設備按金、設備基金及泥頭費等 | 
                             
                            
                              |   | 
                                | 
                             
                          | 
                      
                      
                        | 12. | 
                        樓花轉讓方式 | 
                      
                      
                         | 
                          
                          
                            12.1. 買籌  
                            
                               情況:賣方已中籤,未揀樓,找到買家買籌,有賺價  
                             
                              
                            
                               12.1.1 買籌程序  
                              
                                - 雙方簽署買賣 (籌) 合約
 
                                - 買方將籌價以現金或本票交地產代理保管 
 
                                -  於指定日期買賣雙方到售樓處揀樓 
 
                                -  揀樓不成功,籌價由賣方沒收,作為賠償損失 
 
                                -  揀樓成功,賣方與發展商簽署臨時合約,而買賣雙方亦同時簽署轉名合約,其後代理將籌價全數交給賣方 
 
                                -  儘快到發展商處辦理轉名手續 
 
                                -  於指定日期到發展商律師行簽取消合約及新買賣合約 
 
                                -  賣方取回入籤時所付訂金,買方付釐印、訂金及律師費等 
 
                               
                             
                              
                            
                               12.1.2 買籌風險  
                              
                                - 賣方不出現揀樓,或已將籌賣給他人
 
                                - 賣方不出席發展商做轉名或拒簽轉名文件 
 
                                -  買方揀樓後,不出席發展商做轉名 
 
                               
                             
                              
                            
                               12.1.3 注意事項  
                              
                                - 必須提醒雙方買籌之風險及需聽取獨立法律意見
 
                                - 如雙方同意,在簽署樓花 (轉 名) 合約之同時交保証金予代理保管 
 
                               
                             
                              
                             
              12.2. 轉名 ( 俗稱做 「Cancellation」)  
                              
                            
                               12.2.1 程 序  
                              
                                - 代理只需安排簽一次合約,即物業 (樓花) 出售與購買 (轉名)合約 。 
 
                               
                             
                              
                            
                               12.2.2 訂金  
                              
                                -  「買籌」及「轉名」中買方所付之訂金,全部由代理以中間人保管,以保障買方。 
 
                                -  為防買方「彈票」,收訂指定要買方用現金、本票或信用咭支付,支票不可接受。 
 
                               
                               12.2.3 轉名的特點  
                              
                                優點: 
                                - 直接與發展商交易,低風險
 
                                - 一手樓花較二手樓花容易上會 
 
                               
                              
                                缺點: 
                                - 賺價、釐印及轉名費須即時支付,資金要充足 
 
                                -  轉名後發展商可能取消優惠 
 
                                -  如賣方蝕讓仍用原價購入,買方會多付釐印,應選擇做轉售 
 
                                -  如樓價上升仍用原價購入,未能省卻釐印因發展商以新價計算 
 
                                -  付款方式要跟發展商原有規定,欠缺彈性 
 
                               
                             
                              
                            12.3. 轉售 (Sub-Sale)  
                                   
                            
                               12.3.1 程序及特性  
                              
                                - 買家甲與發展商簽署主合約 (Principal Agreement) 
 
                                - 買家甲將主合約權益轉售予買家乙,簽署轉售合約 (Sub-Sale Agreement) 
 
                                - 買家乙可將權益售予買家丙,簽 (Sub-Sub-Sale Agreement)  
 
                                - 如此類推,轉售次數不限 
 
                                -  如買家丙並無再轉售,入伙做契便成為第一手業主,買家甲與乙在樓契中角色為確認人 (Confirmor),確認業權由發展商轉到最終買家手中 
 
                               
                             
                              
                             例:轉售兩次,買賣契結構如下 
                                 
                                 上述例子的買賣涉及三張買賣合約,須繳付三次釐印做樓契時四方均須簽署,缺一不可,為保障業權轉移順利可要求賣方做「不可撤銷售權書」。如甲給乙、乙給丙,丙可代甲乙簽署買賣契,甲乙不出現亦不影響成交 (除非樓款不足,如甲或乙是蝕讓 )  
                             
                              
                            
                               成交必須是同一日,成交時間每次轉售最少推前三小時,如此類推  
                                  送尾數成交時間: 
                                    
                              (註:因時間性為合約主要要素,遲到一分鐘可被「殺訂」)  
                             
                              
                            
                                
                12.3.2 不可撤銷授權書 (Irrevocable Power of Attorney)  
                              
                                - 任何情況都不會被撤銷或失效 ( 除非簽名或內容有錯 ) 
 
                                - 每次轉售合約時一併簽署,個人或公司均可 
 
                                -  授權書必須具有可將授權 「下放」(Delegate) 之條文 
 
                                -  一般由賣方律師草擬,買方律師批核,最終視乎雙方協議,最理想在臨約訂明,以免爭抝。 
 
                                -  律師費一般各自負擔 
 
                                -  最理想由家保管 
 
                               
                                
                12.3.3 包供與續供的處理  
                              
                                發生情況 
                                - 確認人 (賣方) 已經上會做衡平法按揭 (EM),每月要供會,而買方不上會,入伙時才付尾數 
 
                               
                             
                            
                              
                                包供 
                                - 賣方每月按時供樓,直至入伙贖回按揭,以無負債情況轉手,在臨時約中無須加上特別條文 
 
                               
                             
                            
                              
                                續供 
                                - 買家在簽正式合約後開始代賣方供會。
 
                                - 須小心賣方收下買方供款但不供樓
 
                                - 雙方應事先協議解決下列問題,每一細節必須清楚,避免發生爭抝
 
                                - 只供利息?抑或本息?
 
                                - 供款交誰?賣方?銀行?律師行?
 
                                - 第一次於何時供款?簽約同日或該月之供款日?
 
                                - 利率改變怎辦?
 
                                - 如供會以月息計算,最後一期怎辦?
 
                                - 如有罰息期,期內入伙,誰付罰息?
 
                               
                             
                              
                            
                                
                12.3.4 續供問題  
                              
                             
                              
                            
                               
                12.3.5 續供要注要事項  
                             
                            
                               因樓花轉售已無甚限制,用二手臨約加附件 (即「樓花臨時買賣合約附件」)已足夠,且較簡便。  
                              
                                賣方為第幾手 confirmor 用以計算成交時間
                                
                                  - 賣方是否有上一手給予之「不可撤銷授權書」,以決定是否可再做授權書,如無的話,可考慮不買
 
                                  - 賣方或再上一手有否上會以決定是否儲訂或續供等安排
 
                                  - 入伙通知是否已出或將會短期內出,以決定成交日期
 
                                 
                               
                             
                             
              12.4 轉售的特點  
                            
                              好處
                              - 適合資金少之買家
 
                              - 按揭可高達當時之七成或以上
 
                              - 付款方式較有彈性
 
                             
                            
                              壞處
                              - 風險較高
 
                              - 二至三手衡平法按揭 (EM) 較難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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